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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式实施“两票制”,医院和药企可被追责
发布于:2017-11-08来源:健康点   
10月30日,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至此,中国已有福建、安徽、重庆、青海、陕西、山西、宁夏、辽宁、天津、黑龙江、四川、广西(试点城市)、吉林、湖南、甘肃(三级医院)、云南(省级医院及试点城市三级医院)、北京、河南等18个省市区进入“两票制”正式实施阶段,其中甘肃(三级医院)、云南(省级医院及试点城市三级医院)、北京、河南等四省仍处于实施过渡期。海南、河北、浙江、内蒙古、山东等五省区将从11月开始正式执行“两票制”,上海、江西两省市有望在年前实施“两票制”。此外,目前全国各省均已出台了“两票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或者明确实施计划。
 
设置三个月过渡期,部分地区允许三票
为了能够让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顺利执行“两票制”,此次《实施方案》设定了三个月的政策准备过渡期。《实施方案》强调,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在阳光采购平台完成更新注册,依法依规协商解决之前购销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并且,各相关主体应积极配合,根据“两票制”的要求,升级改造软件系统,尽早实现对接共享。
针对“两票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实施方案》也做出了解释。比如,当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对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实行动态管理。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也可以特殊处理。
值得强调的是,北京的两票制执行过程中,部分特别偏远的基层卫生机构将被允许三票。《实施方案》规定,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确需增加一票的,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后,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
 
药品追溯体系作用突出
在《实施方案》中,药品追溯体系的作用被多次提到。
在“两票制”实施准备过程中,《实施方案》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生产、销售的药品可追溯;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应做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销售或配送的药品可追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做好药房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工作。
此外,药品追溯体系在“两票制”的执行监管中也将发挥作用。《实施方案》规定,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推动落实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国家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基础上开发建立本市药品价格信息系统,采集“两票制”实施前三年药品生产企业出厂价、药品流通企业销售价以及“两票制”实施后相关价格。
并且,《实施方案》规定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各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医院和药企均有可能被追责
北京市“两票制”《实行方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对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双向监管。
一方面,《实行方案》强调,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另一方面,《实行方案》规定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药品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予以约谈并限期整改,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品种甚至该企业在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的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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