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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取消医院用药数量限制
发布于:2024-08-20来源:赛柏蓝   
01
取消医院用药数量限制
已有多省发文
 
据赛柏蓝观察,自2023年7月广东在征求意见稿中删除公立医疗机构的用药数量限制以来,已有上海、四川、北京、山东济南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
 
2023年7月21日,广东卫健委发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广东明确提出,2012年的《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已经无法满足当前药事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显然,文件的种种规制已经落后于医院实际的药品配备需求是这份重要文件开始修订的主要原因。
 
不过,据赛柏蓝8月16日查询,截至目前,广东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期已经结束,但是正文文件尚未发布。正式文件的出台,还需经历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意见稿,必要时组织调研论证,依程序提请审议等环节。
 
广东征求意见稿提出,放宽医疗机构配备药品限制。删除2012年版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200种,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00种,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800种,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00种。的要求。
 
不同于广东,上海对于医院用药数量限制解绑的信号来自于2023年医保目录的落地文件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提出:
 
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理由限制创新药的配备、使用。

之后是四川,1月16日,四川省卫健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由于国家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已于2021年10月9日废止,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4月1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印发《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的通知。

明确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推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会规范化流程,国谈药目录公布后一个月内召开药事会,全年药事会召开不少于4次。
 
山东济南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的表态和北京一样,也是基于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
 
6月1日,济南市医保局等14部门印发《济南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的通知提出,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
 
02
江西101日起执行
医院药品配备控制在合理范围
 
8月12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管理指南》,2024101日开始执行。 


江西就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品规提出——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等同一给药途径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人群、疾病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其中,儿童用药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和省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不受品规限制。
 
据赛柏蓝查询,医疗机构对于医院用药数量的限制主要是依据原卫生部印发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2011年版) 》。
 
根据这份细则,《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500~800床的医院,西药品规数≤1000个, 中成药品规数≤200个;800床以上的医院:西药品规数≤1200个,中成药品规数≤300(医院自制制剂除外)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这一说法来自于对药品遴选制度的要求——遵一品两规要求,制定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一般来说,列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率≤5%
 
在即将生效的医院药品配备目录管理文件中,江西没有提出具体的品规数上限。“合理范围”这一表述可以视为给了江西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更高的自由度。
 
03
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
时机已到
 
考虑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广东的理由是:
 
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药品的要求是2019年以前国家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的指标之一,2020年以后,国家已取消了该评审指标;
 
不利于分级诊疗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应取消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数限制;
 
随着药品“零加成”、医保付费制度改革等各项措施推进,医疗机构已有控制医疗费用、控制用药规模的内在驱动力,已无需再对用药品种数做出明确限制;
 
随着医药产业不断发展,已有越来越多新药上市,对医疗机构用药总品种数限制会成为新药进入医院的重大阻碍,不利于医药产业发展。
 
医疗机构药品数量的限制开始于2012年,10余年后,这一限制开始有了明确的松动迹象。
 
近年来,全力支持国谈药品、创新药商业化落地,医保和准入端政策不断:双通道;国谈药品不受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限制;不受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人均药品费用、人均医疗费用等相关指标影响;推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会规范化流程,规定国谈药目录公布一定时间内召开药事会,及药事会召开频率;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入院;医保预算单列支付、在DRG/DIP改革中单独支付等。
 
给国谈药、创新药开绿灯的同时,也侧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用药的多重政策规制。而面对医疗机构缺乏召开药事会、新药配备动力的深层原因(基金支出压力、成本压力、新药与现有治疗方案竞争、多重考核指标嵌套等),这些政策的效果如何,还需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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