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对27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详见附件)。试点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通知》明确纳入试点的药品在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国谈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两非”药品:依据本市2021年药品中最大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本市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
费用结算方面,《通知》明确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原则上试点药品和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实际采购情况等施行动态调整。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按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20省市已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涉30个品种
此前,业内传出一份名为《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下同) 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以省为单位实施,在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
其中国谈药品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国采和省采支付标准另行制定,对于"两非"药品,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原则上省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的费用时,均适用本省份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这也意味着我国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国家版医保支付标准终于要来了。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部门按照试点方案工作要求做好试点药品支付标准在本行政区内的实施工作,加快支付标准制定工作的进度,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医药云端工作室统计,截止目前,已经有20个省市公布了试点品种和医保支付标准(福建仅公布品种清单),其中甘肃省为最早公示试点品种的省份,不过后面官网将其删除,具体原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