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批执行、第二、四批准备、第六批落地、第七批筹备,广东大联盟、京津冀联盟、长三角等也逐渐的在落地,涉及的企业上半年不轻松。
一
“国采二、四批”的到期续约
国采第二、四批到期续约全国范围内,已知信息简单整理如下。
1、北京:3月18日发文,3月21日开始采集信息,是第一个省市发布第二、四批续约的。
2、甘肃:国采第二、四批到期续约延期至6月30日。国采第一、三批续约甘肃是跟广东大联盟的,目前来看没有跟河南大联盟。
3、江西:4月13日发文,国采1、2、3、4批到期续约同时进行,规则三大维度“信用、供应、价格”,相对已知的相关政策,比较清晰明朗。
4、河南大联盟:河南、山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等十三省(区、市、兵团)组成省际联盟。
2021年国采第一、三批广东联盟参与省份:广东、山西、江西(少量产品)、河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
这个参与省份,整体感觉有点像广东国采第一、三批大联盟更换了主体。
国采第一、三批续约省份/联盟与第二、四批到期续约对比
(信息来源:各省挂网 风云药谈整理)
重点关注:国采第二批独家中标1年、2-3家2年期,4家及以上3年期;国采第四批1-2家中标1年期、3家2年期,4家及以上3年期。
主要是国采第二批2家中标的执行周期2年期,与第三、四、五批的2家中标执行时间1年期有区别。
二
“国采第二、四批续约”的重点信息关注
国采续标对于企业未来的产品、市场影响,甚至要大于中选,除了部分竞争格局特别多、规模特别小的,企业一般都是非常重视。
1、2批2年期VS4批1年期:国采第二批独家中标1年、2-3家2年期,4家及以上3年期;国采第四批1-2家中标1年期、3家2年期,4家及以上3年期。
主要是国采第二批2家中标的执行周期2年期,与第三、四、五批的2家中标执行时间1年期有区别。
关于国采第二、四批的目录,上一篇文章有写:国采1-4批近百产品同时续标,三大维度利好原中选
2、与第一、三批续约比格局大变:
① 广东大联盟从格局上变成了河南大联盟,省份也有所变化,这也就意味着广东的A,B组原则对于联盟内的大部分省份已经不再适用。
② 重庆联盟的牵头重庆(内蒙、湖北)参加河南大联盟,也就意味着重庆联盟的模式在第二、四批续标时将不再出现。
③ 北京基本不变,江西自己省份启动,其他未知。
那么,为什么要关注格局的变化呢?
① 经验很难参考:不同的主体,用同一个规则的可能性不大,比如:2022河南大联盟会继续用广东联盟的A.B 组规则么?
主体不同然后规则不同,规则不同逻辑不同,思路不同。
② 结果可以指导:在询价、竞价中,不同的产品,不同的企业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大部分的结果是,询价大部分是原中标的续标中选,竞价翻盘的比较多。
通过数据,可以分析出部分企业的国采续标策略,在续标时比较狠的企业,就不要指望他在国采批次报价的大竞争格局时“放弃”,有些逻辑是一脉相承的。
3、国采续约时评价指标继续优化:
①报量问题:报量是带量采购的重要环节,报量存在不准确、不客观;有的报量少,有的按着报量分组情况的异常报量等。
历史实际采购量和临床发展趋势进行核查,医保结余费用相结合,给企业明确的预期。
和同行交流主要的问题有 用量大的报量少,用量大的区域报量少,用量大的终端报量少,报量很直接的影响最终中选企业的实际销量。
未报量后开发、再上量,从商业角度、开发角度和报量的有比较明显的差异。
②关联评价指标问题:有的综合评分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引入一些与实际执行关联度小的指标,政策导向欠清晰;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平、自愿参与竞争,不得按企业注册地、所有制形式、内外资等条件进行歧视性分组或加减分,避免地方保护。不以行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的排名、企业获得的各类奖项、社会影响等作为加分项或评价指标,避免不相关因素影响中选结果。
感觉:续标的综合评分法,更像是省级带量采的双信封模式+国采44号文,但是,国采已经有一个中选的大前提,所以,在续标的时候还是延续国采的目标、续标的精神,不过多的加入其他评价指标,得分指标。
国采主要的核心因素就是,过评(质量)+量+价+供应。
③质量指标:原研/参比与过评(视同过评)同层次,不再做质量分组。其他的如:获得境外机构批文、认可度的真实性、安全性,各类评奖、科研项目等。
那么,如果在质量层面,不关联研发、医院打分、境外某些认证的情况下,质量分会体现在哪些方面?
不良反应监测?供应情况、配送率,或者相关指标的横向、纵向对比,这个方面值得企业给予关注。
④供应保障:实际配送情况应该占首要位置,避免以企业规模大小衡量供应指标;使供应好的有激励、供应差的有惩戒。
情况1: 供应好、供应一般、供应差的在续标时要充分体现,供应差的甚至可以一票否
情况2 供应指标:有同品的看同品,没有同品的看其他中选供应情况,什么情况都没有的参照排名、规模等权重。
⑤其他:发挥信用评价机制,同等条件下要有好坏倾向。用大数据监测(覆盖率、采购进度、中选使用占比、同品未中选使用、同品未过评使用、可替代占比、同类高价使用情况)等方式促进中选产品使用,执行异常的要采取相关措施。
(来源:风云药谈 作者:张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