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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药配方颗粒不得院外销售!
发布于:2021-07-29来源:中国药店公众号   
海南省药监局等4部门近日联合发布《海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医保支付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继陕西省后又一省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节》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同时应当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不得网下交易,不得采购未经省药监局备案企业及备案品种。同时,将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实施细节》中所称“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加热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中药配方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海南省医保局协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立中药配方颗粒版块,制定并公布相应的招标细则。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不得网下交易,不得采购未经省药监局备案企业及备案品种。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医疗机构应当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中药配方颗粒至医疗机构,也可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强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药配方颗粒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医疗机构网下交易、采购未经备案的企业及备案品种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应通报当地市县医保管理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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