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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出,医药反腐力度加大
▍来源/赛柏蓝
▍作者/遥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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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
近日,国家多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作,加大医药反腐的力度,旨在让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企业的实际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或会延伸成为下一个阶段重点的关注对象。
此外,中纪委或将建立行贿信息库,并与最高法联通,以方便取得法院的信息。
有专业人士表示,针对医药腐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医药代表备案制度、以及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有望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加上多部门的联手协作,以及信息的互联互通或进一步加大医药腐败面临的政策压力。
有行业专家认为目前的刑事处罚没有遏制住医药商业贿赂,主要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罚居多、行贿方从轻处罚、对单位行贿罪定罪少。
具体来看,现有的司法和行政惩戒对医药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约束和制裁,对行贿方的处罚过少、过轻;即便医药企业频频涉案,对企业的经营、对经营者的声誉也没有丝毫影响。
从目前的多项政策看,均旨在改善上述问题,意在将医药贿赂的责任归结到企业主体上——比如,中纪委建立行贿信息库与医保局建立的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体系用意一样,也是通过采集信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将医药腐败压力绑定到企业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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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高频关注医药腐败
此前,中纪委相关领导在一次访谈中表示,后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持之以恒做好政治监督,从严查处医疗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在相关文章中,中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紧盯医疗领域廉政风险点和高风险环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坚决斩断腐败利益链。
其实,自今年4月以来,中纪委就明显加强了对于医药腐败的关注频次。
据赛柏蓝不完全统计:
12月10日,中纪委发布文章《警钟|依托药品采购的生财之路何以隐藏多年》,点名了医药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在相关案件中,药剂科工作人员占据较大比重,专家分析指出,部分医院因制度执行不严,导致药剂科在新药引进中有较大话语权,容易成为药商围猎对象。
12月1日,中纪委发表《以案为鉴 | 昔日好院长沦为阶下囚》的文章,点名了基层医疗机构院长收受耗材回扣的问题。
10月17日,中纪委发布头条文章《严查权钱交易,建立失信名单,集中带量采购,斩断医疗贿赂利益链》指出了,带量采购斩断医疗贿赂利益链的政策威力。
8月16日,中纪委网站发布《西藏纪检监察机关精准问诊 祛除医疗领域腐败病灶》的文章指出,“医疗领域腐败涉案环节相对比较集中,主要发生在医药购销、医院基建、医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
8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重点领域正风反腐观察 深挖彻查医疗腐败》一文显示,今年以来,医疗反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从各大公立医院,到临床试验机构、医药研究所,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均被列入严查范围。
文章指出,今年上半年披露的医疗领域腐败案件中,收取药品耗材回扣是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涉案金额居高不下,腐败利益链条环环相扣。
6月27日,中纪委发布头条文章《观察|如何治理医药领域贿赂顽疾——多方联手受贿行贿一起查》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医药领域行贿手段呈现出花样翻新、次数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
4月3日,中纪委发布要闻《贩卖医药数据,暗做药代》一文,揭露了一件涉及医药销售人员的统方牟利案。
总的来看,医药代表、药剂科相关人员、医疗机构管理层、医药商业企业在医药腐败这一大的概念下,均被点名,而后续企业的直接责任人也将被纳入医药腐败的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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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信用招采制度也将落地
据赛柏蓝在会议上的了解,近日,国家医保局就会启动针对各省的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培训工作,也就是说距离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地不远了。
11月20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正式发布。
据权威人士解读,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行谁投标、谁承诺、谁担责的原则,将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行为的主体责任都绑定在了企业身上。
而医药企业及其员工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均在评价的范围内。据赛柏蓝了解,各省集采机构会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公告等采集校验信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已经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就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后面,一旦相关药企出现了被纳入信用评级积分体系的行为,就将面临信用等级进入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的后果,与信用等级相挂钩的则是企业在集中采购市场的交易资格和行业商誉。
有分析指出,这一制度其实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也是一项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与信用评级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交易,也将面临很大的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
相关权威人士指出,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不是市场经济,而是市场经济的短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也不等于没有监督和约束。
12月1日正式落地的医药代表备案制度也意在将医药代表的院内推广行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绑定,用备案的方式倒逼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对于医药代表推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根据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备案的医药代表,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进院。
上述人士表示,中国医药行业已经走到了高质量发展的临界期,有责任意识的企业都不再希望处于比拼回扣的泥潭之中,而是希望走向一条更好的、更有效的发展道路,他也希望企业的合规是真正的摒弃商业贿赂、带金销售,而不是一种粉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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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17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