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确定了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的权责,规定按照便民原则,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及时结算和拨付医保基金,提高服务质量,要求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严禁通过伪造、涂改医学文书或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责令退回资金、暂停医保结算、罚款、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资格等加大惩戒,管好用好医保资金,维护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在医保法治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局面,有力推动医保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保治理水平。
12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药品年度报告模板》(征求意见稿)意见。
年度报告不能替代药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的药品注册管理、生产行政许可或者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由持有人进行备案的事项。持有人应当建立和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持有人依法建立、上报、管理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持有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收集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
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落实“长期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黑龙江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进一步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工作。
《通知》提到取消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不得对开办药店设定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
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符合告知承诺的内容,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执业药师注册。对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重庆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了《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重庆市首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全部纳入医保报销。
执行对象为重庆市具备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条件的医疗机构。重庆市首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有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远程监测3个类别共9个项目。
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除“互联网复诊费”按医疗机构级别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外,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均为二级医院价格标准,三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增加10%执行;一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10%执行。
山东省近日出台新规,要求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以推动中药保护与发展。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要求,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此外,山东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保护,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养殖、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鼓励通过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培育和保护齐鲁中药材知名品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中医药设备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并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相关工作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及流程,同时,发布《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规范跨境医药产品仓储物流服务管理,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系统风险防控效率,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将451种中药饮片(包括243种民族药饮片)、18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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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山西省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追溯。
山西省要求,药店等药品经营企业要自建或者选用第三方平台建立追溯系统。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终端销售环节,药品确认售出后,要及时更新售出药品状态;按照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河北药监局征询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省内实际,拟定了《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决策质量,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情形》依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裁量的适用主体、裁量等级、裁量方法、适用原则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了裁量幅度范围,细化、量化了裁量标准原则,并明确了裁量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基准》对药品监管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逐一梳理对照,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以及行使层级,以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以充分体现药品监管领域“四个最严”和“责任到人”的法律精神,严厉打击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自2020年12月11日起,启用《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证》等6类电子证书,涉及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等8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实行电子证书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20年12月11日起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收到审批决定后,即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户自行下载电子证书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由辽宁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电子证书样式、记录内容与纸质证书一致,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使用规定与纸质证书相同。
为优化执法理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便于各执法部门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清单》所列免罚,主要是指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7年,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江西省开始开展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试点,试点中为更好地体现零售药店的级别,江西省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采用了与级别结合的格式,导致国家局无法取得江西省的药品零售许可数据。
近期,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江西省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文件有关要求,在2021年底前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统一工作。
为继续体现我省零售药店的分级管理,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的同时,在经营方式中体现级别,即在“零售(连锁)”或“零售”后加上“(Ⅰ)”或“(Ⅱ)”或“(Ⅲ)”。《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其他载明事项,如企业名称(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延续原来的内容。
广东省境内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可申请出口“已批准上市药品”“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单位剂量)” “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须符合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要求)”三种类型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药品除外。符合出口欧盟原料药申报条件的企业请申办《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事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均可申请在我省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参加考试条件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考试实施办法》执行,境外人员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具体考试通知,请关注海南省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海南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和中国人事考试网等媒体。
境外人员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应按照报考有关规定,提交填写的制式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港澳台通行证;外籍人员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经资格审核合格的,发放准考证,境外人员持个人申请报考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11月27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药品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查办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药品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标价计算,具体标准为: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数量与其单件药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对使用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使用者定价、标明的单价或者实际价格计算。
药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平均价格)计算。具体标准为:违法生产药品或违法批发药品的,按当地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不足3家的,按实有生产、批发企业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违法零售药品的,按当地3家及以上零售企业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不足3家的,按实有零售企业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违法使用药品的,按当地3家及以上同类使用单位的平均使用价格计算;不足3家的,按实有使用单位的平均使用价格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其中提到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到各单位要鼓励辖区有条件的、群众需求较多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拆零销售、24小时售药、送药上门等药学服务工作,满足公众多样化的购药需求。对于我市分级分类为三类一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企业按照GSP的要求配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药品拆零服务,对于二类及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企业按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药品拆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