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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产销劣质中药饮片!速看四川最新行政处罚
发布于:2020-03-23来源: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和修订工作需要,可委托行政区域内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制备标定结果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对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规定使用的药品标准物质,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使用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应遵循其使用说明书规定。

 

通知要求

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统一标定规范、统一保存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品标准物质研制和供应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加强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有关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川药品监管公示一批生产、销售劣质中药饮片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1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全蝎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批号170801)、全蝎(批号180102),经监督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24461.8元,违法所得24461.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461.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4461.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8923.6元。

 

案例2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蝉蜕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蝉蜕(生产企业: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90423),经监督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销售药品违法所得817.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17.2元。

 

案例3

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细辛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共生产性状、浸出物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细辛(批号:170901)144.5kg,于2018年1月12日按70元/kg的单价全部销售给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销售金额为10,115.00元。当事人及时召回上述药品67.3 kg,货值4,711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4.00元;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115.00元;

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15,519.00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壹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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