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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问诊“出事”,告到市长那了!
发布于:2019-12-09来源:搜药   
远程问诊、远程审方已逐渐走进药店,成为药店重点提供的服务之一。但由于这几项服务还属于较为前沿的事物,监管尚不完善,又涉及到医院、药店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公司等多方主体的活动,一旦出现事故,该谁担责?

 

这里有一个案例。

 

 
开方医生执业不满3年,被患者告到市长

 

9月下旬,一位家住顺庆区举报人网上致信市长信箱投诉称,在等待远程诊疗平台上医生网上问诊过程中,他随手翻看平台上医生的证件和资质时,发现给他远程问诊这个医生执业没有满3年,不符合国家互联网诊疗规定中远程问诊对医生的年限要求。
 

 

“让不合规定的医生问诊,我觉得非常没有安全感!”举报人说,他随即离开了这家药店, 去了另一家位于长征路的药房,店员也推荐用远程问诊设备,而且是同一家的设备,他翻了几页查看了该公司平台医生的注册证,发现这样的问题也存在。

 

于是,举报人在投诉中希望监管部门能去检查下这家平台公司和其服务的相关药店。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17日制定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后经该区卫生健康部门现场抽查发现,2名平台已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未满3年,患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责令该平台提供商对平台上未满3年的医师予以清理下线。

 

诚然,在案例中,最终是以卫健部门责令平台对平台上未满3年的医师予以清理下线收场,看似与药店没有关系,但举报人讲述的一席话,仍要引起药店注意。

 

举报人认为:“用不合规的医生来进行平台服务,明显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老百姓的就医和用药安全有很大的隐患……药店应该尽到审核服务资质的义务,一些平台也疏于监管!

 

虽然监管部门将过错一方判定为平台,但在举报人看来,“药店应该尽到审核服务资质的义务”。庆幸的是,该事件并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并未牵扯到药店的审核问题,但如果在某一天,远程问诊过程出现了重大事故,药店需不需要担责呢?

 

 
药店远程频频“事故”,药店需注意

 

今年以来,这种类似的“小事故”还有很多。

 

如有媒体曝光,药店声称可以帮忙患者开具处方,并且想要什么处方药都行,消费者随意填写个人信息,凭药店工作人员简单转述病情,就可通过手机App服务端“秒开”电子处方,买到处方药;或是个人仅登记了姓名和年龄信息后,不需要出具任何病历和有效证件,即可轻松开到处方药;再或是药店为初诊病人提供远程问诊服务,线上医生跨科别出诊、开药,等等。

 

通过这些小事故,暴露了远程问诊和远程审方在流程和制度上还有待规范,仍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引起药店的注意。

 

此外,监管部门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态度也不尽统一。

 

在上述一个秒开处方的事件中,一位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必须要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要求是必须要凭处方销售。现在有一些通过其他途径传过来的电子处方,从监管部门来讲,要对它到底是电子还是纸质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特殊的要求。在日常监管中,药店销售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监管就是核对销售记录以及审核的处方,看看药店是否按照规定来执行。而对于处方是真是假、远程问诊医师的行为是否合规,甚至药店上线了这样的远程问诊服务,都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畴。

 

而在另一类似事件中,对于假身份、未与远程医生进行沟通交流等就草率出具处方,某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远程开具电子处方只是在探索阶段,只有部分药店在使用这种模式,确实容易存在一些漏洞。随后,该局对事件中的药店进行了调查。

以上可以看出,远程问诊尚未形成全流程监管,在一些责任的划分上还比较模糊,在医生资质、处方审核、用药安全等方面,都得打个问号。

 

 
明确责任划分,守法合规经营

 

药店远程问诊“出事故”,该谁担责?这一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但也给监管部门和药店的工作和经营活动提出了要求。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尽快对对远程问诊及远程审方中所产生的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目前,已有省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出台了相关文件。

 

吉林省药监局在《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指导采用电子处方企业和提供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开具电子处方属于诊疗活动的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是审方售药,其它责任应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


 

对于药店来说,除了在选择技术平台时要履行审核服务资质的义务,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也应合法合规,按流程、规范进行经营活动,以免因此而导致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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