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告》对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公告》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同时废止。
明确登记和资料要求
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以药品制剂为中心的科学审评审批体系,与发达国家的药品管理理念逐步接轨,但由于以往长期的原辅包单独审评审批模式影响,以及国内药品制剂企业和原辅包企业对行政审批的依赖性、对新理念和新模式的适应性以及基础条件的复杂性等,需要对落实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明确。
此次发布的《公告》,原辅包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及实际情况,在药审中心登记平台登记,将登记号提供制剂企业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
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公告》简化了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
据了解,2016年11月,国家药监部门发布实施了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但该文件主要是针对药用辅料、药包材(包括高风险药用辅料,药包材)的通用性要求,对过去批准的已在上市药品中长期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增加了登记难度,企业反响大。本次发布的《公告》对申报资料要求进行了简化和细化,对不同使用途径、不同使用历史的药用辅料、药包材提出更有区分度的申报资料要求,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明确管理原则
《公告》还明确原料药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管理原则。
在原料药的管理上,既借鉴美国DMF管理经验对原料药进行登记,又遵循我国的法律要求,对登记的原料药进行审评。对新原料药,必须与药品制剂实行关联审评审批;而对仿制原料药,同时保留登记后独立审评的模式,上市后监管仍继续按照药品监管。对此,国家药监局相关人员表示,保留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的原料药单独登记审评,是基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经在上市制剂中得到证实。由此可增加原料药上市途径,增加原料药市场供给,满足市场需求,防止原料药垄断而带来药品短缺。
对过去获得批准的原辅包处理原则,《公告》也予以了明确。
《公告》指出,除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原辅包外,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时批准证明文件有效的原辅包及已受理并通过技术审评的原辅包(含各省局按照国食药监注〔2013〕38号文件审评的技术转让品种),由药审中心将批准信息转入登记平台,供药品制剂选用,解决两种管理模式的衔接问题,防止原辅包市场短缺。
据介绍,对这些直接转入的原辅包,由于历史原因,登记平台中只能转入基本信息,为利于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支持药品制剂研发,《公告》中明确:转入登记平台的原辅包登记人应按照本公告登记资料要求在登记平台补充提交研究资料,完善登记信息,同时提交资料一致性承诺书,即企业需承诺登记平台提交的技术资料与注册批准技术资料一致。
明确科学监管理念
此前,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多次发文推进关联审评,并多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准确地评价原辅包对药品制剂质量、安全的影响,国家药监部门分别于2016年、2017年发布了《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实行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将原辅包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药用辅料、药包材的行政许可事项。
2019年4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国家药监局赴山东济南开展调研,深入基层,听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省级药品技术审评部门、药品制剂企业、原辅包企业等政策落实及执行单位对关联审评审批政策的意见,了解行业实际发展水平。据介绍,截至4月19日,共收集645条反馈意见。意见建议中的大部分均在修改后的公告中体现。
业内人士表示,修改后的《公告》更加明确了以药品制剂质量为中心的科学监管理念。如《公告》规定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原辅包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这就要求其应当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企业的供应商审计规则。《公告》还指出,已在食品、药品中长期使用且安全性得到认可的药用辅料可不进行登记,该类药用辅料品种名单由药审中心适时更新公布。
来源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