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8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山西新宝源制药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亮菌甲素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西新宝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维U颠茄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西替利嗪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液的颜色。
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崩解时限。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人参养荣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国市仁德兴药材有限公司、国药乐仁堂河北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维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成都欣福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众仁药业有限公司、贵阳济仁堂中药饮片厂、昆明蓝海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甘肃省国草药业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生产的13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显微特征、薄层色谱。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吴茱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杂质。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禹州市厚生堂中药有限公司、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南宁市百济中药有限公司、南宁市宾阳县万润本草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厂等9家企业生产的9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