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该文件,通过配置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范围包括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针对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2026年全市配置总量上限为1715家,以后年度可按照每家服务一定数量参保人并统筹考虑最小行政单元数量(村和社区)综合确定后公布实施。
对于定点药店,全市纳入总量=全市参保人数÷每家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人数。
根据“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综合考虑定点零售药店的实际服务人数及服务半径因素,按照每家服务3300名参保人确定,2026年配置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总量上限为1056家。
以后,平均每家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参保人数量,由相关部门根据零售药店实际服务情况会商确定。

以下是文件公布的4项主要“全市定点药店资源分配”规则:
1.全市和各县(市、区)年度可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按照配置计算总量与实有数量的差额确定。
2.各县(市、区)可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在全市可新增数量内,主要依据各县(市、区)配置总量、实有数量、县(市、区)参保人口分布等情况确定。
县(市、区)年度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全市年度定点零售药店配置量*本县(市、区)上年度参保人数/全市上年度总参保人数。市本级参保人纳入广安区统筹计算。
3.人口密集区可适当增加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当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数量达到配置计算总量时,全市暂停新增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
4.鼓励零售药店向无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乡镇布局,在申请医保定点时及时纳入定点评估。
原则上,启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新增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医保基金静态可支撑月数不低于12个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静态可支撑月数不低于6个月;
2.本区域医保基金不出现年度当期赤字;
3.本区域现有相同类型和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的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0%。
文件强调,如果出现全市上年度或当期医保基金赤字、累计结余低于国家或省级要求,以及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提示等情形,原则上暂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另外,在500米服务范围内无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在申请医保定点时及时纳入定点评估。
对新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设立6个月的政策辅导期。政策辅导期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约情形或问题整改不到位,情节较轻的,政策辅导期再延长6个月。
情节严重的,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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