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要求,优先配备基本药物
发布于:2026-08-21来源:国家卫健委
8月20日,国家卫健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下为部分重点内容):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的更新调整(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按照积极规范配用原则,优先配备基本药物。
紧密型医联体(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要强化统一用药目录管理,及时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种类,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就便用药。
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和地方实际,统筹指导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基本药物使用量占比、使用金额占比以及处方占比,并逐年提高。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在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情况作为处方审核和点评的重点内容。
医师遵循临床路径、诊疗指南和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合理用药,有同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点围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监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质效。
要充分利用临床真实世界数据,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围绕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创新性等,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加强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结果转化应用,重点在遴选药品目录、优化用药结构、制定临床用药规范、防范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持作用,促进基本药物精准合理使用,持续规范药学服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医改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等,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建立结果通报制度。
要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估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增补部分民族药,相关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增补程序标准、严控品种数量,遴选结果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国家将适时组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评估。请各省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于每年12月10日前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