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在药品零售场景创新、连锁经营规范、便民服务升级等方面推出了多项突破性举措,为山西药品零售行业规范化、智能化、便民化发展划定了清晰的路线图。
一、拓宽售药渠道,药店可在多场所设置售药设施
新规最大的亮点,是适度放开了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机场、车站、景点、院校、商场、超市、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人口聚集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自助售药机、智慧药房(柜)销售药品。这一举措打破了传统药店单一的经营场所限制,极大地拓宽了服务半径。
但这三类售药设施并非可以随意布设,需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且放置地址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同时,新规针对三类售药设施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求:
(一)药品销售专柜
药品销售专柜仅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药品销售专柜,其药品储存、销售管理应当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统一管理。
实际上,药品销售专柜并非山西首创。早在2020年3月,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甘药监发〔2020〕7号),就提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火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此次山西新规在甘肃的做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要求,使这一便民售药模式更加规范有序。
(二)自助售药机
自助售药机同样仅限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其摆放场所要求环境整洁、无污染物,避免日晒雨淋。同时,设备应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使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
(三)智慧药房、智慧药柜
与前两类设施不同,智慧药房(柜)可销售处方药及非处方药,但不得销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和使用风险较高的药品。
销售处方药的智慧药房(柜)需具备互联网诊疗、远程药学服务设备和能力,应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经执业药师审方后方可调配、出售。同时,智慧药房(柜)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依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由专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
二、药食同源饮片监管放宽: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养生食疗中药的购买需求,《办法》针对药食同源中药饮片零售推出了如下便民措施: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凭处方开架销售非临床配方使用的药食同源单味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但是不可拆零销售。
对于仅销售此类产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这一举措既简化了销售流程,又降低了药店的运营门槛,有利于药食同源中药饮片的普及和推广。
三、鼓励连锁经营:新开办连锁企业门店不少于10家
新规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并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不少于10家,并持续保持。这一标准高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很多省份的标准为不少于6家,甚至有的地方只要求3家。
同时《办法》还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配送中心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要求其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
四、规范远程药学服务:只能为所属门店服务,不得取代驻店药师
新规明确提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但同时也划定了明确的红线,防止远程药学服务被滥用:
1.服务对象限制:连锁总部只能为所属门店开展远程审方服务,不得对其他药品零售和连锁企业提供远程审方等药事服务;
2.药品范围限制: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3.门店公示要求:连锁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挂牌明示,告知顾客“当前提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悬挂提供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远程药学服务可作为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不得以远程药学服务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不得采用人工智能对处方药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五、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必须依托实体门店,线上线下一致
针对日益发展的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新规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明确了以下监管要求:
1.必须依托实体门店:从事药品网络零售活动,应当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零售药店,无实体零售药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应当以门店为销售主体,不得以总部的名义通过总部的仓库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2.发货地址真实:药品发货地址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一致。
上述规定有效防止了“空壳药店”“异地发货”等违规行为,确保了药品网络销售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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